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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事务。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
2、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对审查中发现身心状况异常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及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3、第七条学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相关系部和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两年。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和学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准许保留。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在此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可以向学
4、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合格、学籍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5、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异常的,对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缴纳本学年全部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汇总暂
6、缓注册学生名单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教育援助。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试课程成绩是对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笔记、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每学期不低于四门,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
7、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及课程设计、实习、平时测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末由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系部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考核结果归入学生档案。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测试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一)经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六门以下(不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学业警告,并将学业警告通知单发送
8、至其监护人;(二)经补考,一学年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直接作留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监护人;(三)一学年内同一门课程两学期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实践成绩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自主学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技能提升、创新创业和其他实践活动等,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院评审认定后获得的成绩。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成绩可根据认定范围
9、与标准替代相关课程的成绩,替代后的剩余成绩累积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也可以单独累积计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一)创新创业实践成绩认定范围如下:1 .科研创新成果类:主要包括论文论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加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获批准立项、结题等。2 .职业技能考证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或参加国家职业技能认定考试,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该类成果取得的成绩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所取得证书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成绩。3 .科技竞赛获奖类: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各类创新创业类竞赛等。该类
10、成果取得的成绩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所取得证书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成绩。4 .创业实践成果类:主要包括校内创业实践、校外创业实践、网上创业实践等。5 .其他类:由学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等经学校创新创业实践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二)成绩认定的必备材料如下:1 .取得证书、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等材料;2 .论文论著正式发表出版的,提交正式发表、出版物原件;3 .创业实践活动要求有经营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证书材料等。(S)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成绩:1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11、;2 .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3 .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4 .证明材料不全的。(四)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实践成绩所填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获得的相关成绩外,以作弊论处。第十七条关于学生课程免听与免修的规定如下:(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属系部和学生所属系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二)学生通过同层次以上社会自考课程,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技能等级证
12、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证书,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按有关规定计算。(S)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和毕业教育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第十八条关于学生补考与缓考规定如下:(一)学生正常参加考试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二)补考成绩一律采用“及格”或“不及格”记分。补考不及格者,须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同意
13、,报教务处备案,可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但对补考成绩予以标注。(S)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核,其成绩按正常记分。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且补考不予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第十九条凡擅自缺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14、,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作弊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根据其表现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应修课程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该课程记为零分,不予补考;作业、实验实训完成量未达规定量的二分之一而又未补齐,平时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须提交已修课程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认可,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学院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
15、以文字和量化管理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和诚信行为。学生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一)学生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二)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学习诚信信息。主要记录考试作弊、代考、替考、论文(课题设计)抄袭、作业抄袭、旷课学时、上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的信息。(三)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诚信信息。主要记录不按时偿还助学贷款;长期拖欠不缴纳学费;不按时归还借款、借物;弄虚作假骗取贫困生补助、骗取助学贷款等不良行为。(四)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品行)诚信信息。主要记录在校期间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破坏公共卫生、扰乱公共秩序、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在公共场所吸烟;男女交往不得体、盗打他人电话卡、无故未
16、完成本职工作、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等行为;同时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表彰内容及优秀事迹。(五)学生择业诚信信息。主要记录就业推荐表、自荐书内容不真实;就业违约;择业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学生诚信档案是学生诚信情况的衡量标准,应作为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评优、组织发展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且符合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证实后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S)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