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容错免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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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容错免责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大力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容错免责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四条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

2、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与其相联系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事项清单等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标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九条对涉嫌行政拘留、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第十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4、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A)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中发生事故的;(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

5、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S)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在乡村振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四)创造性开展工作,因政策调整、法律法规修订、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五)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时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六)开展执法检查,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七)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第十二条符合

6、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S)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错。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在研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追究过程中,同时研究当事人是否具有容错或者免责的情形。所在单位党组根据当事人主观和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序、后果影响等进行综合研判,及时作出认定是否可以容错或者免责的结论。行政执法人员本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的申请。第十五条经认定予以免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评比先进、表彰奖励和选拔时不受影响,在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对单位的各项考核中也不得据此扣分或者“一票否决”。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应当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为决定容错免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澄清事实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行政执法人员撑腰鼓劲。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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