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践性教学安全教育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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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践性教学安全教育与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活动,保障教学过程中师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践性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是搞好教育教学的前提与保障,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先导,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可或缺的因素。安全教育要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第二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针对教学过程中的各类安全实施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教育先行,建立应急安全机制,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第二章安全管理与教

2、育第三条我院实践性教学安全管理实行院、系、教学现场管理三级模式,学院层面主要职责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安全宏观监控,安全指导,由学院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系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系部的专业特点与教学现场的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操作及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师生学习,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处理、上报本系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学现场以现场管理人员或带队教师(指导教师)为主,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具体的安全过程。并对教学活动的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应对举措并及时报告。第四条各系部要针对本系部的专业特点与教学现场情境制定安全教学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第五条我院各类教学现场(如实验实训室

3、、实训中心、实习车间、实习基地等)要根据本教学现场的功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安全事故预案。第六条在开展各类实践性教学活动前,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开展教学活动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教师(或带队老师)要随时保持安全警觉,把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第七条各类教学现场应根据环境、季节变化,采取防水、防火、防盗、防毒、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举措,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教学过程化。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师生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以保障生命财产为第一要务,及时组织实施救助,相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

4、将安全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并实事求是调查处理。学院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第九条校内各类教学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教学现场工作人员及指导教师须根据当时事故情境恰当及时地进行救助,并报告主管系部。重大事故无法进行自身救助时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事后系部对所发事故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分清事故责任:第一款:教学活动前没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操作教育,现场工作人员或指导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没有进行安全警示,系部、教学现场工作人员(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的80%由系部及相关人员承担。第二

5、款:教学活动前进行了周密的安全操作教育,具体操作时也进行了安全警示,因当事人的疏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的80%由当事人承担。第三款:教学活动前进行了周密的安全操作教育,具体操作时也进行了安全警示,当事人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为之,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完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款:教学活动前进行了周密的安全操作教育,具体操作时也进行了安全警示,当事人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教学活动,因环境突然改变(如停电突然来电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学院负主要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等)由学院承担。第十条校外实训现场(实训

6、基地)发生安全事故时,带队教师(指导教师)或事故本人要及时通知实训基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救助,并将事故情况祥细报告给实训基地单位和组织本次教学活动的部门,自身无法处理的报请院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第十一条系部或相关人员组织有偿技能培训|、勤工俭学等活动,按照谁得利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认定事故范畴,担负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因忽视安全操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带队教师、指导教师)指挥,不经现场工作人员同意偷偷离开实训岗位,擅自在外发生安全事故者,由当事人自己负责,造成财产等损失,学院、组织教学活动部门及指导教师(带队教师)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因病(非人为因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责。学院及相关部门有义务进行安全事故救助。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实践性教学包括校内的各类实验实训,校外实训I,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活动。第十六条有偿技能培训、勤工俭学、社会调查等活动参照此实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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