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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XX省就业促进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X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
2、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一一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
3、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
4、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
5、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下达省级就业创业培训示范项目计划,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
6、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
7、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XX省就业促进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
8、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o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XX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
9、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XX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
10、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XX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XX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
11、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
12、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O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
13、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十三条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第十四条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
14、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第十五条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六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
15、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创业大赛奖励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第十七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第十八条其他支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第十九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
16、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X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二H一条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