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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拨投结合”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落实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X政办字(2023)155号)、XX省省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改革工作方案(X科字(2023)108号)等文件要求,稳妥做好“拨投结合”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一、功能定位第一条概念释义。“拨投结合”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针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省科技厅以“拨”的形式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企业),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被注资机构或其指定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相应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的一类科技计划。第二
2、条支持对象。符合我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科技计划申报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第三条坚持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确保“拨投结合”取得实效。二、资金支持第四条支持方式。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联动的方式支持企业,拨款资金用于项目支出,投资资金可用于项目相关的企业经营活动。第五条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管理机构从年度科技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中设立“拨投结合”投资额度。鼓励管理机构、金融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第六条支持标准。财政股权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
3、超过5年,最长延至10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拨投结合”项目支持强度原则XX于同类科技计划直接补助的单个项目平均支持水平。三、组织程序第七条项目征集。项目在相应科技计划中设置单独方向,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县(市、区)科技局推荐至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推荐项目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第八条项目评审。省科技厅XX管理机构等组织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论证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前景等,出具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
4、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后推送至管理机构。第九条项目立项和投资项目确定。管理机构对省科技厅推送的名单内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与管理机构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未通过管理机构投资决策的,不予支持。第十条项目实施。省科技厅、管理机构按程序分别完成“拨”“投”决策后,拨款部分按照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投资部分由管理机构和项目企业签署协议。项目企业应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管理机构应于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投资。第十一条投后管理。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部分的投后管理,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向省科技厅、省
5、财政厅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在实施投后管理过程中,管理机构应加强与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协同,具备条件的事项合并开展过程跟踪管理。第十二条股权退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完成项目计划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第十三条收益管理。股权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规定由管理机构滚动使用,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规定上交国有费本收益,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鼓励管理机构对提前验收退出项目、重XX键核心技术项目、早期和初创期企业
6、项目等予以收益让渡。四、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工作协调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管理机构应定期协商推进工作,研究审议“拨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重大创新工程实施提供良好环境。第十五条绩效考核与容错免责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采取覆盖全部资金来源、长周期、整体性的评价考核模式。管理机构采取以项目服务及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对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相关决策已履行规定程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科技金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吸收技术、产业、财务、金融、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尽职调查、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工作。支持银行、担保、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项目企业提供“政银担投”组合式一揽子支持。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项目企业提供战略规划、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帮助项目企业加快发展。五、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