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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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优化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以下简称合作创新区)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加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审批服务局(下称审批服务局)制定了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相关背景合作创新区成立初期,企业登记场所资源较少,为破解创业场地的资源瓶颈,降低初创企业房租成本,同时加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审批服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等政策

2、文件,牵头起草了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由合作创新区管委会印发。按规定,试行文件有效期为2年,现即将到期。为保障工作延续,审批服务局正推动重新印发管理办法。近期,审批服务局已再次起草了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2年内工作情况,对内容进行了完善。二、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限制和规范住所登记管理的通知

3、(辽市监发202043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市监联202221号)。三、主要内容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集中登记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十九条,分别对管理机构、场所管理、入驻市场主体等方面做了规定。(一)第一章为总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集中登记场所的提供方、管理协调方及管理方式。(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部分,规定管理机构需满足的条件及需履行的管理职责。(三)第三章为场所管理部分,对具体的管理内容进行规定。(四)第四章为入驻市场主体部分,从入驻市场主体应满足的条件、申请地址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五)第五章为附则部分,将办法配套文件作为附件,规定办法公布之日起3()日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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