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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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要求,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简口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第三条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矿山应当按本方案规定建设绿色矿山。第四条绿色矿山分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市级绿色矿山两个层级。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按照梧州市市

2、级绿色矿山考核评分细则执行。第六条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之一。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各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完成,经采矿权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后,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第

3、三章绿色矿山评估第七条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二)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三)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四)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第八条市级绿色矿山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梧州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有关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采矿权人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相关任务,经自评符合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方可向属地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初验,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认为符合考核要求后,再向市自然资源

4、主管部门请示申请考核验收;二、考核。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组织单位下发考核通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矿山,方可通过市级绿色矿山考核;三、公示。对通过考核的矿山按照要求在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四、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发文确认绿色矿山命名,颁发标志牌匾,授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第四章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九条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第十条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不再享受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5、)矿山关闭、破产,不继续采矿的;(二)经复查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不履行采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的;(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第十一条被授予绿色矿山称号后,如发生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和开采规模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出现更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工作。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市级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为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审查、评估考核等聘请专家应当从自治区级或市级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抽取。第十四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建成绿色矿山进行抽查并作情况通报。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市级绿色矿山原则每年复查1次,复查工作按评估程序要求进行。复查不合格的,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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