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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2 .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J廊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3 .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4 .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5 .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6 .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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