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和人员。二、举报内容(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二)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或个人,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相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三)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伤、死亡事故的;()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九)危险品的储存、包装、装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十)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十一)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十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十三)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隐患自查等主体责任的:(卜四)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渊材并保持正常演练、
3、使用的;(十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十六)进行吊装、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十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用品的;(十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十九)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十)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二十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二十二)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或者灭火器材损坏、缺失、无效的;(二十三)擅自停用安全设施、消防设
4、施的;(二十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三、举报方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当面举报地点:安全管理部门办公室。四、举报受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随患经查属实且为公司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五、举报奖励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5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三类:(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至500元;(3)按规定上报、隐
5、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二)恶意举报、虚报、假报的,将对举报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六、工作程序(一)受理:接到的举报统一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受理。(二)核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立即登记并派人到现场勘杳核实,并及时给与举报人反馈。(三)处理:属i般安全隐患的,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杳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四)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后,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将按照公司考核制度进行考核。(五)销号:举报的隐患整
6、改完成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后进行销号。(六)奖励:经核实符合奖励要求的,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七)统计:安全管理部门对举报情况、奖励情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八)报告:根据工作要求将安全隐患举报和奖励情况报告给当地应急管理局。七、工作要求1、对于举报情况,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并为举报人保密。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除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4、同一事项有两个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与奖励。5、接受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6、举报人所举报的安全生隐患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安全管理部门已发现并登记整改的,属于工作职货范围内的等情形,不予奖励。7、公司设立的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计划,所需资金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建立台账.8、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安全生产举报人,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9、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八、本制度白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