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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一、药品有效期定义。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近效期药品是指距离失效期少于6个月的药品。二、药品验收入库及领用时应重点查看有效期,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药库应拒绝收货,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药房应拒绝收货(采购困难的抢救用药、特殊用药经药剂科主任批准的除外)。三、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有序摆放,发放时应遵循近期先出、按批号发放的原则。发放药品及调配处方均应重点检查药品效期,严格杜绝发出过期药品。四、各药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有效期的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五、有效期在4-6个月以内的药品应有黄色近效期标识,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药品应有红色近效期标识(见附件),效期一个月以内的药品应作下架处理。下架药品及过期药品必须及时作报废销毁处理。六、药品效期管理已列入全院药品质量与安全检查考查范围,药剂科和护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被检查部门应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附:近效期药品管理标识近效期近效期(3个月内)(4-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