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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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二、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

2、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四、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五、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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