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22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开展 2022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开展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塑料产品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助推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根据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5月至12月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聚乙烯农用地膜、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为重点产品,以生产聚集区、集贸市场、商超等为重点区域,以厚度、力学性能为重点指标,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农用薄膜、塑料购物袋产品综合执法力度,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彰显塑料污染治理
2、成效。二、主要任务(一)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对聚乙烯农用地膜、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企业底数,尤其是对作坊式小型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是否有效开展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等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二)重点区域突击检查。组织对农资经销商、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
3、塑料制品经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责任单位:行政执法股,各市场监管所)(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要求,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生产和经营领域,深入开展聚乙烯农用地膜、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扎实做好抽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后处理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形成闭环管理。(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执法监管,加大塑料购物袋、农用薄膜产品综合执法
4、。加大可降解塑料检测能力建设,严厉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伪标等行为。强化内部协同,实现监督与执法高效衔接,结合抽查结果研判开展专项执法。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生产环节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追溯不合格产品流向。对销售环节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向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责任单位:行政执法股,各市场监管所)(五)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积极开展塑料制品、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再生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再回收率的提升。加大绿色产品认证的宣传推广,鼓励更多企业申请,推动
5、认证结果采信,积极引导行业、社会消费者、电商企业、寄递企业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助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促进塑料及快递包装行业绿色发展。加强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企业在过渡期内加快贯标筹备进度。(责任单位:计量与认证股、质量与标准化股,各市场监管所)三、组织保障(一)提高政治站位。局机关有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加强协同配合,形成
6、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塑料污染治理成效。(二)突出治理实效。局机关有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任务,狠抓案件查办,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严肃处理企业质量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加大曝光力度。局机关有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件,营造监管威慑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企业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农膜产品等监管执法信息,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四)强化宣传引导。局机关有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充分利用展板、宣传单等传统形式以及新兴媒体,加强对塑料制品禁限政策和相关标准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绿色消费习惯。(五)做好信息报送。局机关有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自2022年5月起,于次月3日前将近1个月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产品质量股邮箱()。11月30日前将整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记录表、检查图片、工作总结等)报送产品质量股邮箱。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