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化建议-王兴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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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化建议一人公司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股东。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百分之百一人控股的子公司28家。任何一家子公司发生当被告的案件,都可能被连带起诉有要求唯一股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举证证明与子公司资产独立,甚至需举证从子公司成立至今一切财产独立,非常困难,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极大。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和集团股权状况,提出如下合理化建议:单独成立持股公司或指定几个子公司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上述子公司,将上述一人有限公司变为二人或三人有限公司,从而避免适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举证责任的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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