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科研院所辐射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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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院所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要求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2、涉辐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3、辐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入口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二)安全

2、管理1、工作场所(含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报环保部门审批,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3、涉辐场所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并对放射性同位素实行专人管理和记录,时常检查,做到账物相符。4、涉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需接受复训。5、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6、涉辐人员在从事涉辐实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避免空气污染、表面污染及外照射事故的发生;并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7、涉辐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8、放射性物品的购买实行审批制度。9、若遇到放射性同位素跌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应及时关闭门窗和所有的通风系统,立即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邻近工作人员迅速离开,严密管制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事故影响的区域,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10、放射性废弃物需分类收集,并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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