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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民政局文件签发人:陈耀平珠民(2020)89号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社会事务、社区工作、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局:现将珠海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珠海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珠海市民政局2020年8月17日(联系人:刘冰,联系电话:0756-2311992)附件珠海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辖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
2、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二章公开平台第五条民政部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第六条部分尚未获得“慈善中国”登录账号和密码的慈善组织,可填写附件“慈善中国”网上系统使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章公章后递交至我局对外服务窗口办理。
3、第七条“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为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和业务办理的官方平台。第八条市、区民政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慈善中国”平台和珠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上公开慈善组织的信息,慈善组织应予以配合。第三章公开范围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在两个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细则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有关情况;(A)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
4、息。第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在招募时公示与志愿者所参与的慈善服务有关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第四章慈善组织基本信息的公开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自成立起(已成立的慈善组织从本细则公开之日算起)30日内,在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两个平台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一)经市、区民政局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
5、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两个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6、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两个平台向社会公开,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市、区民政局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慈善组织通过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两个平台上公布的信息相一致。慈善组织可以将上述信息制作成为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五章公开募捐活动信息的公开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开展公
7、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或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中国”平台上申请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申请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第十八条所有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第十九条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8、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第二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通过两个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二)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第二十一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第二十二条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
9、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民政部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第六章慈善信托信息的公开第二十三条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慈善信托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包括:(一)备案编号;(二)备案日期;(三)备案机关;(四)慈善信托名称。第二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一)慈善信托目的;(二)慈善信托期限;(S)同意公开的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信托财产种类及信托文件约定数额、初始数额;(五)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10、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五条慈善信托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变更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包括:(一)变更备案日期;(二)变更事项类型,包括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慈善信托财产未达到在其信托文件约定数额,且增加信托财产的,市、区民政局需要公开相关变更备案事项。同一慈善信托,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在下月24日前一并公开其变更备案事项。第二十六条慈善信托发生变更的,慈
11、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包括:(一)变更理由;(二)增加新的委托人的,应当公布新增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除外);(三)增加信托财产的,应当公布新增信托财产的种类及数额;(四)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的,应当公布变更后的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五)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慈善信托财产未达到在其信托文件约定数额,且增加信托财产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公开相关变更备案信息。第二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向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报
12、告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年度报告的内容、基本格式等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慈善信托终止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关于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终止事项,包括:(一)慈善信托名称;(二)慈善信托终止日期。第二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将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清算报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书面认可。第
13、三十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三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是未成年人的,除获得监护人明确同意的以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第三十二条慈善信托当事人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公开更多信息。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方法,公开其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第七章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有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第三十四条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第三十五条慈善组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民政局举报,举报电话:0756-2311992o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