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企业及管理企业承诺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企业及管理企业承诺书.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企业及管理企业承诺书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本单位已熟知苏州市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阶段参股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55号)(以下简称本细则)的相关政策,现郑重承诺遵守本细则中所有的规定,并将下列事项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予以载明:一、阶段参股资金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二、子基金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三、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四、子基金管理企业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承诺参股或认缴子基金股权,且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现。五、子基金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
2、、投资对象原则上以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子基金投资于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阶段参股资金出资额的250%。2、子基金对单个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对单个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800万元。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六、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企业;2、投资于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3、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5、进行承担无限
3、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借款、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筹集资金;7、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七、子基金存续期内,阶段参股资金以所持出资比例获取投资收益。阶段参股资金退出出现亏损时,阶段参股资金以出资额为限与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阶段参股资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子基金申请者承诺收购阶段参股资金持有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阶段参股资金原始出资额及从出资之日起至转让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且不低于子基金评估价:1、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
4、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2、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3、子基金从事业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5、子基金管理企业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九、阶段参股资金退出时,由阶段参股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评估。退出价格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参照评估价确定。十、子基金承诺选择一家苏州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其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并报阶段参股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子基金存续期内取得的收益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十一、子基金亏损达到30%后,阶段参股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已发生的投资业务进行审计,并要求子基金暂停开展新的投资业务。十二、子基金承诺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等工作,每半年向阶段参股资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作及效益分析报告等材料,每年度向阶段参股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十三、子基金申请者承诺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阶段参股资金的,除退回有关资金外,同时接受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处理。申请企业盖章:管理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