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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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发生错案的局机关及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

2、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对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不采纳追究意见的,上级交通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五条局及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过错追究工作。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

3、权限实施许可的;(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虽然受理但不予许可的;(四)不按规定公开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的;(五)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意渚不予许可白祇触的;(八)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听证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十一)其它行政许可中的过错情形。

4、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未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三)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五)未正确适用法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有关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六)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七)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八)证据不充分或适用法律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九)其它行政处罚中的过错情形。第九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一般过错是指已构成行政过错,但未对行政

5、相对人及他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无需承担行政赔偿或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过错是指已经构成行政过错,并且行政机关承担了行政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不满10万元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特别严重过错是指已经构成了行政过错,并且行政机关承担了行政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第十条过错责任的认定:(一)通过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有过错的;(二)通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有过错的;(三)通过执法检查,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的;(四)通过当事人投诉、申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途径,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的;(五)通过其它途径认定有过错的。前款各项中

6、,由于非主观原因导致掂去过错的,不进行H第十一条行政过错处理:(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停职待岗;(四)取消执法资格;(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追究方式。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的,责任者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第十二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有直接责任,审核人负有直接领导

7、责任,批准人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有直接责任,批准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十六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经集体研究的案件,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为批准人。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行政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停职待岗处理。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降级或者行政记过和行政开除处分。第二十条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由立案调查,过错责任确认,处理决定的作出及执行组成。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收到过错责任人的申诉,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复查或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三条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取消其当年参加评先的资格。第二十四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过错追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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