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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政复(2024)86号)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家违法情况,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经在2024年1月31日和3月20日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且本机关已经作出XX政复2024)35号和XX政复2024)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