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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减轻病人就医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过度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检查检管理制度。一、定义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二、检查检原则(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
2、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三)确认项目,具体标识。在可认可的省级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有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三、互认范围(一)对以*区人民医院为核心,涵盖市区范围公立综合
3、医院、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以及市区范围内二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实行互认工作。(二)检查检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四、出现以下情况,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五、互
4、认项目,具体见*市*区二级医疗机构检实施办法六、互认工作要求(一)各医疗机构医务科负责对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方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检查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二)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技巧。要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切实保证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期间检查检验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三)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对检查互认工作的宣传,要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行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