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协会章程(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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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创业者协会,(英文名:,缩写:)O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从事促进创业工作者及创业人士自愿组成、自主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O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O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七条(一)认真贯彻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会员守法自律,诚信经营。(二)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组织交流创业知识和创业经验,鼓励会员自主创业,并不断发展壮大。(三)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和多种渠道,争取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尽力为会员创业

2、提供支持和帮助,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成功创业。(四)开展以创业为主题的创业大赛、展览会、专业讲座等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团队精神,促进会员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五)积极努力完成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自愿为促进就业创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创业培训后成功开办的企业、就业管理机构等组织。个人会员:从事就业创业事业的实际工作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代表,为促进就业创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第九条入会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自觉遵守章程;(三)单位会员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本行业中有一定

3、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单位,或在民政局依法注册的社会协会和民营职业学校;(四)个人会员是热爱自主创业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以及热心支持常州创业事业发展的各界精英人士。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印制并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

4、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5、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A)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6、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

7、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A)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

8、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

9、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四)协会内部备案登记。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立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

10、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

11、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12、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

13、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14、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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