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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监管企业投资担保负面清单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规范企业投资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或规定,参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一、投资方向方面第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第二条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第三条不
2、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二、决策程序方面第四条未按规定履行企业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第五条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国资监管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第六条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投资项目。三、资金保障方面第七条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第八条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四、投资安全方面第九条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警戒线后发债融资的投资项目。第十条混合投资中超股比出资的投资项目。第十一条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并购或投资。五、投资回报方面第十二条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六、金融类投资方面第十三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机构)批准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产品、金融衍生品、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第十四条交易行为虚假或利用业务预付、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第十五条无抵押、质押或反担保措施及违反监管规定其他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第十六条各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对列入投资担保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准入。如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委批准。投资担保负面清单以外项目继续按照国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第十七条本负面清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