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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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自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

2、合同成立。(2016)苏0382民初1736号裁判认为:对于袁某诚向张某军所借款项,李某坤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某军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坤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李某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联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

3、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变化在“除外”情形中。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6个月后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一般而言,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

5、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但是,若债务人破产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无前述规定适用的空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

6、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

7、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书面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即使债权人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也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7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8、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

9、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也不构成保证人的保证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不仅需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债务转移也发生效力,但保证人

10、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般会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

11、息。此时,若债务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银行为了方便执行而放弃或怠于执行该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据此,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无论债务人是否主张时效抗辩,保证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

12、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撤销该保证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担保法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即有明文规定,该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13、(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撤销担保行为。13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

14、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1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未在保证合同一章内规定主合

15、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予以体现。保证属于典型的担保,应适用该条款。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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