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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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

2、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修复(赔偿)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一)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

3、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以下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二)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区政府纳入日常环境治理工作;(三)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有关规定处理。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一)赔偿范围。本区生态环

4、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性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二)赔偿权利人。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经市人民政府指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详见附件2)负责对各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由牵头部门(详见附件3

5、)负责具体工作。(三)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索赔工作启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对事件进行初步判定,对索赔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调查,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相关工作程序。索赔工作情况应

6、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类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结论,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或终止案件的意见。(三)开展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

7、。赔偿磋商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三次。经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相关职能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四)加强诉讼衔接。相关职能部门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同时告知

8、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做好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及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社会组织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均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确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顺位关

9、系,依法及时判决。同时,积极探索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相关工作。(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赔偿义务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负责组织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可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修复,或缴纳赔偿金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生态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

10、纳赔偿金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由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全额上缴区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义务人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向区税务局申报并缴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划转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费检查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11、、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信息公开,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六)评估修复效果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修复。

12、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五、保障措施(-)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区直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指导、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区人民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

13、作,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区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保障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区税务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受理本部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并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同时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及时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二)健全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计划、半年督查、全年考评”,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各相

14、关部门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积极组织推进、案例实践多、成效显著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激励表扬,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推进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三)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附件:L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管理表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5、责任分工表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流程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管理表序号责任部门工作职责1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以下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工作:(1)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4)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以下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工作:(1)造成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2)造成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石漠公园纳入湿地目录的重要湿地、植物园等保护地生态破坏的;(3)造成林地、草原破坏的;(4)造成陆生野生动植物生境或栖息地生态破坏的;(5)造成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的。(6)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类保护区及生态破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工作。3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工作。4区城管局负责管辖城区范围内造成城市园林、公园绿地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活垃圾转运处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工作。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以下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工作:(1)造成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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