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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严格执行教学点备案制度。设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履行备案手续。第二条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基本要求。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固定办学场所和稳定的师资队伍。具体要求参照浙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是唯一能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主体,学校二级学院不得擅自与外单位签订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协议。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招生指标的落实、学生的录取。教学点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协助做好招生工作,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才能发布,“录取通知书”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第五条教学点管理人员配备。教学点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具体教学管理,配备专科以上学历、有较强责任心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人员及班主任。第六条注册报到工作。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学生的报到、注册和学费催缴工作,报到结束后将报到学生名单及专升本学生的原专
3、科毕业文凭复印件等交到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学师资。教学点推荐的拟聘授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组织班主任和主讲教师学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讲教师工作细则”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部分主干课程如有需要,可由我校指派教师授课或组织命题。第八条教材使用。教学点原则上需使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所指定的适用教材。第九条教学实施。教学点必须严格按照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不得擅自缩减课程数量或减少课程教学时数;教学点需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课程安排表及教学日历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我校
4、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条教学监控。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和考核校外教学点工作,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任课教师资格的审查、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教学点应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个教学环节(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进行严格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第十一条考试组织。教学点必须加强考试考核各环节的组织与管理,精心安排考务工作,认真选派监考人员,严格考试纪律。考场管理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场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学生由所在教学点做好考试报名组织工作。第十二条资料保存。学生的考试试卷、补考试卷、考试成绩、实习考核表、论文等均应按课程、专业、年级整理成册,以备检查。以上资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第十三条资料上报。每学期开学前,各教学点上报本学期的师资聘任审批表。学期结束前,教学点应把下列资料(原件)加盖公章后送交我校继续教育学院:(1)学生成绩登记表;(2)考场情况登记表;(3)空白试卷;(4)参考答案;(5)教学日历安排表。第十四条毕业资料。学生毕业前所需完成的各项存档材料,由教学点负责采集整理,上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第三章其它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