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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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投资评审工作机制,规范政府性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聘请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2、或专家进行专项评审。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评审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坚持“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结算”、“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和程序。相关单位按照评审结果做好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工作。第二章评审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评审的程序和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报和递交工程预、结算评审资料,并办理好相关登记手续;(二)评审中心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如项目结算评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评审初审结果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交评审中心;

3、(S)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四)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实施批复,如评审过程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下达评审结果。第三章主要部门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县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实施以及评审项目的资金来源情况,加强评审项目的预算和资金管理;(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评审专项经费并严格监管;(S)负责组织协调评审中心与建设方和施工方等方面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四)批复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果以及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或复核,受理、处理

4、评审争议和投诉;(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中心开展工作的相关单位(个人)依法依规采取处罚、处理措施。第八条评审中心的职责:(一)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性项目取费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合法、准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初审、复核和专家会审的评审管理制度;(S)参与工程的施工图会审和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四)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审计监督工作;(五)严格评审项目的档案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城市规划评价、环境

5、影响评价、地质和地震灾害评价等前期工作,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和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及其相应项目的实施工作;(二)负责项目预算或清单编制工作,没有项目预算或清单编制能力和条件的,采用委托方式,从政府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选定服务单位进行编制,其编制的服务费应按照评审中心对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相关项目预算或清单编制的考核结果予以支付;(S)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四)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五)对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

6、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认可评审意见;(六)按照县政府对工程变更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申报、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审计机关的职责:(一)履行对评审工作的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审核;(二)重大工程项目应加强跟踪审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投资评审,如未及时进行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其相关工程费用不纳入项目结算。由此造成的后果概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如造成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县财政局视其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处理措施。第十三条凡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县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评审中心的评审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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