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调整基准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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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西县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调整基准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1)15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函20113101号)、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加强容积率管理工作,维护我县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阳西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调整基准容积率,依规定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基准容积率是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若建设项目无约定的,则按1.8的基准容积率执行。关于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准。第三条容积率是城乡规划重要的强制性控制指标,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承载能力,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须按本规定落实调整基准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基准容积

3、率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开发建设中,申请调整基准容积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的程序。经批准的超容积率建设项目的,除按本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及其契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外,还应尽量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第一章程序管理第五条凡经法定程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闲置用地,且用地性质符合阳西县总体规划和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申请办理容积率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4、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受理申请:(一)已办理过容积率调整的;(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三)同一项目首期已预售的,同一规划条件剩余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四)有违法建设行为并受行政部门处罚或责令整改的。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申请条件并经县政府批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交土地差价:(一)由于历史原因,已出让的土地没有容积率约定的建设项目,如申请开发的容积率超过1.8(基准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超基准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二)已出让的地块有容积率约定或有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第五条规定申请调高容积率上限的,应按规定补交超基准

5、容积率土地差价。申请调低容积率上限的,应补交土地差价以自然资源局依法受理申请时按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经核定差额为正数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核定差额为负数的,则不需补交土地差价且不退补差价。(S)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规划主管部门主动调整容积率的,除按以上方式补交差价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第八条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申请调整基准容积率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一)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属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自然局申请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

6、阳西城镇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组织论证并提交城镇规委会审议,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属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首先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局申请编制拟调整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调整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三旧改造”项目调整基准容积率按照我县三旧政策执行。已批准规划条件且仍在批复有效期内的项目按照批准条件报建审批,超过其容积率批复有效期的方案及其报建等的变更须执行本规定

7、。三旧改造项目基准容积率按阳西县“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四)在合法条件下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具体审批流程如下: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调整理由,形成调整论证报告。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第八条,自然资源局应就是否需要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研究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调整进行专题论证。3、公示。征求规划地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收集整理,必要时召开听证会。4、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调整专题报告,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召开城镇市规划委员会,对控规调整专题报告进行

8、研究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城规委会审定的专题报告呈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5、许可。经县政府批准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控规审批流程审定报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尽快凭审批的地块控规和地块规划条件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调整基准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差价的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调整容积率的,I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I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测算工作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

9、第三方评估机构承F担,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县自然资源局I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应补交/批注Al:批注A21:批注A3:批注A4:批注A5:批注A6J:批注A7:批注A8:土地差价以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法定程序确定。第十条凡是涉及超基准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前须缴清超基准容积率土地差价款,否则将不予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第二章职责与监督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基准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一)县自然资源局业务职能部门(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基准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向县自然资源局

10、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交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基准容积率材料清单。(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材料清单,核定补交土地差价标准,上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并负责征收土地补差价费用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费用凭证。(三)县财政局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调整基准容积率批后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对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及时将违法行

11、为线索移送城管部门查处。(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的容积率调整情况,负责核定补交土地差价标准并收缴土地差价,防止国有赞产流失,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三)县城管局应当依职责履行城市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擅自改变规划的,及时责令停止,同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处理。(四)县财政局负责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费用入库后的核准监督工作。(五)规划验收部门要依法核实竣工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行政确认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核实,若核定的建筑面积不超出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若核定的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

12、范围,则按本规定的补交土地差价程序执行。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划、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或个人,经相关责任部门认定,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依法限期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按原批准的基准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用地单位缴清相关费用后,应依照本规定的程序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差价。第十四条与调整基准容积率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及证明材料,包括调整依据和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评估报告、公示或听证材料等资料应按规定归档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基准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4)2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不相适应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为本规定条款解释方。如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未提及情形的,由阳西县自然资源局收集后提交阳西县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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