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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推动落实“花钱必问效、有效多安排、低效要调整、无效必问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绩(2019)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及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以预算年度为周
2、期实施绩效评价。第三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绩效评价目的是突出资金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第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二)统筹兼顾。绩效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使用、谁自评”;业务处室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自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优
3、化挂钩,高效要重点保障、低效要压减整合、无效要追责问责。(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依据和内容第六条绩效评价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二)预算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资金拨付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市人大预算公开评审结果。(三)截至评价日已形成的审计、验收、决算、监督检查等资料。(四)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fI-第七条评价内容。(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充分性;项目实施规范性(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合规、申
4、报材料客观真实、申报项目与有关规定相符等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必要的项目实施支撑条件等情况,项目调整、完成验收、终止等过程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等);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投资进度情况、项目预计完工期限等)。(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企业;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等。第八条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
5、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1 .产出指标。主要评价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完成情况。2 .效益指标。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可持续影响等。(三)在建项目主要评价项目的进度、项目投资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情况。(四)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视具体项目而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第九条绩效目标的下达和调整。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随同年
6、初预算批复下达,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业务处室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原则上年度中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绩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为优、良、中、差四类。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到90分的为良,60分(含)到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第三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自评。区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产生的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第十一条业务处室自评。业务处室可通过听取情况、实地核查、问卷调查、座谈问询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结合项目单位自评情况,确定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事后奖励类项目由业务处室统一自评。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绩效抽评。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审计处会同有关处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业务处室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每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低效和无效的项目资金,将不再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渝经信财审(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