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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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指设区市,下同)纳入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水质指数改善等指标,结合各市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情况,实施省市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改善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拨付的补偿资金或由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的赔偿

2、资金,包括断面水质达标、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和落实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第四条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评价结果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为准。第五条断面评价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镒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神、镉、六价辂、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21项指标(以下简称“21项指标”)。第六条断面水质分别按年平均浓度和月平均浓度进行评价。21项指标全部达到水质目标的视为达标,有一项指标不达标的视为不达标。第七条断面水质达标补偿。对考核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I

3、III类且年度达标的,省级财政每个断面补偿60万元;对水质目标为IV类且年度达标的,省级财政对每个断面补偿30万元。每市该项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断面月度水质不达标的,当月该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金5万元;年度水质不达标的,每个断面上缴赔偿资金100万元;国控断面水质目标为IIn类且年度水质不达标,或年度水质为V类的,每个断面再上缴赔偿资金200万元。断面水质优于年度考核目标,但当年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的,补偿资金减半。存在年度水质为劣V类国控断面的市,该市应获得的断面水质达标补偿清零。第八条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同比每提升一个类别,省级财政补偿50万元,其中年度水质类别

4、由W类提升到HI类的,省级财政补偿120万元,提升多个类别的叠加计算。考核断面出现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且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每降低一个类别,每个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50万元,其中水质类别由HI类降低到W类且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每个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120万元。每市获得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条断面水质指数改善补偿。当断面水质类别与年度目标一致时,对全年水质指数同比改善5%以上的断面,省级财政每个补偿30万元;全年水质指数同比恶化5%以上的断面,每个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30万元。每市断面水质指数提升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计算单个断面水质

5、类别提升及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赔偿)资金时,国控考核断面按照上述资金标准的100%计算,省控考核断面按照60%计算;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断面在前述补偿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0%o第十一条自然年度内断流超过3个月的断面,其年度水质达标补偿、类别提升补偿、水质指数改善补偿按照实际有水月份占全年的比例,乘以应得补偿金额进行计算。第十二条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对列入国家考核的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当全年各月水质均达到In类及以上标准时,省级财政每个水源地补偿80万元。当任何月份水质未达到HI类时,每个水源地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500万元。第十三条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助。对跨市县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断

6、面月度及全年水质出现改善并符合补偿条件时,省级财政对下游地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因该断面向上游地区补偿净支出总额30%比例予以补助。对入海、入湖及跨省界省控以上考核断面所在县(市、区)与上游县(市、区)签订横向补偿协议的,省级财政对下游县(市、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因来水水质改善、向上游县(市、区)补偿净支出总额60%比例予以补助。对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断面,省级财政对下游地区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若该断面年度水质差于上游最近一处补偿断面水质,省级不再予以补助。第十四条各市每年获得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断面水质达标补偿资金、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之和扣减应上缴赔偿资金。如某市获得补偿金额不足以冲抵扣减金额,不足部分从其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中抵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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