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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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原则,根据各市(指沿海设区市,下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进行补偿或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具体包括海域水质补偿资金、入海污染物赔偿资金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第三条省级财政下达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水综合利用等相关支出。第四条海域水质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第五条

2、基本补偿是指沿海某市当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时省级给予的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每年500万元。第六条同比变化补偿是指根据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对海域水质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海域水质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考虑到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四市基础条件较好、改善空间小,将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确定为40万元/百分点;考虑到东营、潍坊、滨州三市基础条件相对薄弱、改善空间大,将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标准确定为60万元/百分点。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年度海域水质同比改善补偿(赔偿)资金=(该市本年度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实际值一该市上年

3、度实际值)100X40/60万元第七条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IO0%的市,在获得同比变化补偿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0万元,以此类推,此项补偿最高奖励限额500万元。第八条各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依据其行政辖区内考核站位春季(45月)、夏季(78月)、秋季(1011月)监测结果平均值计算。考核评价指标包括pH、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溶解氧、铜、汞、镉、铅10项指标。相关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年

4、度优良水质比例=(该市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符合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考核海域面积XlO0%第九条入海污染物控制赔偿包括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和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第十条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按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测算实施,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由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确定)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赔偿标准为IOO万元。计算公式如下:某市某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该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总氮浓度基准值一I)XlOO万元;某市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总额为该市所有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资金之和。对跨市的入海河流,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剔除上游跨市断面因素影响后计算。第十一条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况,由所在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赔偿标准为50万元/次。计算公式如下:某市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资金=某市年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次数X50万元第十二条入海河流总氮年平均浓度、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况采用当年度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第十三条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是指省级财政根据各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以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进行生态补偿。计算公式如下:某市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全省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

6、偿资金总额X(该市自然岸线长度/全省自然岸线长度X15%+该市沿海防护林面积/全省沿海防护林面积X35%+该市滨海湿地面积/全省滨海湿地面积X15%+该市新增海水淡化规模/全省新增海水淡化规模X35%)第十四条自然岸线长度、新增海水淡化规模采用省海洋局调查的当年度数据,由省海洋局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沿海防护林面积、滨海湿地面积采用省自然资源厅调查(监测)上年度数据,由省自然资源厅于次年2月底前提供。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解释。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

7、导作用,调动各地植树造林积极性,提升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森林生态补偿,是指按照“稳定存量、突出增量、正向激励、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不含青岛,以下简称各市)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由省级对各市补偿资金或者由各市向省级缴纳资金。第三条综合考虑全省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结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情况,对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实施生态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依据全省林草生

8、态综合监测数据确定;新增造林面积、退化林修复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和见缝插绿面积依据全省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落地上图数据确定,各项数据不得重复计算。第五条森林生态补偿标准:L生态公益林补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2 .森林蓄积量补偿。按森林蓄积量增长率进行考核,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于O.Ol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缴纳10万元。3 .新造林补偿。对各市年度新造林,经省级复核造林上图成果

9、后,按照实际面积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偿,其中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第六条省级下达的森林蓄积量补偿、新造林补偿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等林业相关支出。对各市向省级缴纳的资金,由省级统筹支持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第一季度,将各市上年度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统筹清算兑现各市上一年度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第八条各市对所提供文件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扣减当年度所有补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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