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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框架协议(三方)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电话: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电话:鉴于甲、乙、丙三方意愿建立长期稳定的相互支持、风险共担、同步发展的合作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三方承诺履行本采购框架协议的权利、义务。第一章采购框架协议总体原则第1条总体原则1.1 本采购框架协议应为确立三方就任何产品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1.2 本采购框架协议签订后,三方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根据框架协议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丙方提报采购需求给甲方,甲方采
2、购乙方产品销售给丙方,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丙方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结算。1.2.1 具体的交易变量即具体的供应项目在买卖合同中体现。买卖合同项下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与本采购框架协议冲突,以采购订单为准。1.2.2 在具体购销项目中,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采购需求计划、技术条件、图纸以及其他规定,接收、检验、使用货物并按协议支付甲方货款,必要时参与甲方采购环节。甲方负责按丙方要求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交付时间以及技术质量要求组织采购,并提供采购资金支持,协助处理乙方与丙方的合同履约和账务处理问题。乙方负责向丙方交付要求的所有产品、备件、技术文件、专用工具,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负责产品质
3、量责任。凡涉及货款结算的信息(如交货数量、质量索赔等)由丙方传递给甲方。1.2.3 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丙方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其他技术条件、研发计划、生产制造计划、培训计划等由丙方与乙方交流确认。1.2.4 除非框架协议或买卖合同中明确排除在外,乙方应进行并提供框架协议或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属于可合理推知的为完全履行义务所必需的工作和服务。第2条有效期2.1本采购框架协议在各方存在供需关系期间均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章采购框架协议条款第1条标的1.1 本协议的标的物为动车组配件,具体以每次买卖合同清单中所列的货物名称、数量为准,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的数量和总价款将按丙方收货数量
4、据实核定。若产生数量之外的其它变化,另以经乙方和丙方双方确认的供货变更清单的形式予以调整。1.2 货物随同配有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技术标准、说明、货物组装图等)、产品使用和维修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均为货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2条价格2.1 买卖合同的产品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文件、软件、包装、运输、保险和发货等所有费用以及一切税费。2.2 供货清单中所列货物的单价系固定价格,在本采购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始终有效,不经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不得变更,不因原材料、人工、运输等任何费用的变化而调整。2.3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总价款中包含该货物对应技术条件中约定的随货免费配送的备品备件和货
5、物随同配有的文件费用以及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试验、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费用。第3条合同价款的支付3.1 买卖合同的价款由丙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3.2 货款支付3.2.1 合同生效后,如无特殊原因,甲方在收到丙方开票通知单后三日内向乙方发送开票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开票通知单的三周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一周内向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3.2.2 2.2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的90日之内,以列为基本核算单位,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货物总价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向丙方交货检验合格后,且丙方收到甲方按丙方开票通知开具的该批货物总价款10
6、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已向丙方支付安装该批货物的相应动车组合同价款的95%3.2.3 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的一周之内,以列为基本核算单位,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货物总价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收到丙方相应货款,且甲方收到乙方按甲方开票通知开具的该批货物总价款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2.4 若在质量保证期内没有出现被扣除的情形,则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且用户己向丙方支付安装该批货物的相应动车组的质量保证金后的30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质保金、甲方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期间不计息)。3.2.5 若乙方账户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担。第
7、4条质量标准4.1 货物的性能、质量与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对应技术条件的约定。4.2 货物应适合将被组装到的动车组预定部位的用途需要,具备与其相关联的动车组其它部分的必要接口,并与动车组其他各部分协调一致并彼此相容。4.3 货物及其包装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装卸、储存、搬运或使用过程中不会损害人身健康与环境。若存在或可能存在前述损害,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该等损害的性质、情况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4.4 上述质量标准连同动车组采购方/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的相关要求,一并作为货物验收标准。第5条设计联络和国产化要求5.1 由丙方提供接口,乙方进行内部设计的产品,在乙方进行产品设
8、计阶段必须与丙方进行设计联络,由丙方对乙方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进行审批,审批后的图纸、资料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丙方的审查、确认并不能解除乙方的责任。5.2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所交付货物属首次制造(销售)的,其货物制造过程的工艺、质量控制,需接受丙方的审定、评估。5.3 乙方自主提出零部件及子部件国产化需求时,应书面报告丙方,经丙方评估可行后,双方商定具体实施细节。5.4 丙方提出零部件及子部件国产化需求时,与乙方商定实施目标及计划并签订科研合作合同,实施过程按科研合作合同进行管控。第6条货物的交付6.1 交货时间:按甲方与丙方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交货时间要求交货。若交货时间发生变化或调整,且该变化
9、或调整已经乙方和丙方认可或确认,则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采购订单/货物交付时间表中列出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货物运抵合同交付地点的日期为到日期,分批交货的则每批次独立计时。6.2 交货地点:丙方的指定区域。甲方可根据丙方需要另行指定货物的国内交付地点,但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第7条货物的运输7.1 货物由乙方运送,运费以及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7.2 乙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3日内,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件数及尺寸、毛重、体积、运输方式、预计到达日期、储存中的特殊要求或注意事项等书面通知丙方。第8条包装与标记8.1 乙方对货物所选用的包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8.1.1 防潮、防雨、防
10、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以及防止其它损坏,同时应考虑丙方收货后无空调、无除湿的现场存放环境。8.1.2 满足因搬运、装卸、腾挪以及与所选择的运输方式、工具相适应的安全、便利需要。8.2 对不适于包装的货物,乙方应按上述的包装基本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8.3 乙方在货物包装上的标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8.3.1每个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单正本。包装箱的相邻四个侧面上(不适合包装货物的可见侧面上)需粘贴或悬挂标牌,标明以下内容: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收货人、箱号及捆号、毛重及净重(Kg)、尺寸(长*宽*高,单位:mm),生产口期以及根据货物的特性显著地标明“小心轻放”、“
11、勿倒置”、“保持干燥”、“防雨”、“易燃品”、“危险品”等通用安全注意标记。对毛重超过二吨以上(含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重心、挂钩位置和吊装位置以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8. 3.2为保证货物的安全以及满足搬运、装卸等的需要,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乙方应配备必要与足够的货物储运工装,如支架、垫木等。8.4 乙方对货物的内包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8.4.1 箱内或捆内的货物均应根据丙方的要求与格式,在货物的相应部位上贴附相应条码或标签(标签应注明:采购订单号、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图号、“部件”、“
12、备件”或“工具”等字样)。8.4.2 每个包装箱内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不适合包装的货物采取单独包装的形式):装箱单、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准、说明、货物组装图、产品使用和维修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且应采用保护性包装方式。8.5 乙方所选用的包装方案应符合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包装材料应使用无毒无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和最终处置的材料。第9条检验与验收9.1 交货查验。货物运抵合同交货地点后,经乙方与丙方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清点查验,由丙方按查验结果办理相应收货事宜。9.2 过程检验。在丙方现场或其它检测、试验地点,由丙方或其他方选取测试、调试、检测等方式对货物
13、进行检验。9.3 出厂验收。在动车组出厂前,由用户监造代表对包括货物在内的动车组整车进行的出厂检验。9.4 最终验收。在动车组交付用户后,由丙方与用户对包括货物在内的动车组整车进行最终检验。9.5 在交货查验、过程检验、出厂验收、最终验收过程及质量保证期内,若发现货物存在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则乙方应在3日内或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修复或更换。若货物经修复或更换仍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视情况选择退货或对货物进行降价。9.6 丙方或用户可前往乙方处进行检验、检测、试验及可靠性检查,乙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及检验、检测、试验所需的装置和仪器,并听取和遵从合理的改良建议和指示。该等检查,并不能取代
14、前述各阶段的检验,亦不代表免除乙方的任何质量责任。9.7 无论货物通过了前述何阶段的检验,均不免除本协议质量保证期内的乙方责任。第10条质量保证10.1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应符合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对应技术条件中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前述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该批货物的动车组通过最终验收之次日起算。若出现动车组因故障(不限于货物质量引起)而被延长整车的质量保证期时,被组装到该动车组上的相应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将同等延长。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存在故障或缺陷,丙方通知乙方并抄送甲方,乙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并按时(与动车组检修地点属同一市区:2小时;属同一省区:8小时;其他地区:24
15、小时)或按丙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或更换,若缺陷或故障不是由于丙方或用户不遵守乙方的操作及保养说明及其他的人为破坏所造成,则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有更换,新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从投入正常使用之次日起单独计算。第11条售后服务11.1 乙方应在交货后指派合格人员到丙方现场进行货物组装指导以及现场调试和试运行方面的服务,并向丙方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仪器。11.2 在货物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过程中,乙方应向丙方或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协助等方面的支持,并指派合格人员对丙方或用户的人员进行相应的专门培训。11.3 动车组交付用户后,根据用户要求或现场需要,乙方应按丙方通
16、知派员参加动车组现场的货物测试与维保服务。11.4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应继续为丙方或用户提供维修、更换等方面的服务,且保证货物及其零部件在货物寿命周期内的持续供应,并在价格与费用上给予甲方或用户优惠(其中,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次日起3年内不高于本协议供货价格)。11.5 乙方应备有足够的存货以确保本协议所供货物正常使用期内所需,若乙方或其供应商将停止制造货物或其零部件,则应在停产前3个月通知甲方和丙方。停产后,如果甲方或丙方要求,乙方应向其免费提供制造货物或其零部件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规范,并同意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利用乙方的知识产权制造货物或其零部件用于本协议的目的。11.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