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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一、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GB50500-20131.0.3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2、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计委第根据国家计委第3 3号令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 1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
3、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控股权的项目。 2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2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1.0.5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1.0.6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
4、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价专业人员承担。1.0.7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客观、公正、公平平的原则。1.0.8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术语2.0.12.0.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2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
5、报价的工程量清单。2.0.3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2.0.42.0.4综合单价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52.0.5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2.0.62.0.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
6、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2.0.7暂估价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3 3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3.1计价方式计价方式3.1.1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3.1.23.1.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
7、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3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1.4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原则:本条规定了安全
8、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原则: 1 1、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90%”。还规定:。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 。 2 2、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考虑到安全生产、
9、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新新规范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算,招标人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算,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此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3.23.2计价风险计价风险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市场物价波
10、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5%以上由发包人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10%以上由发包人发包人承担。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2.5不可抗力发生时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合理分担计价风险的管理原则
11、】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征。 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工程计价风险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为“招标人提供量、投标人确定价、互不交叉重复、责任明确、风险共担”。所以,发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应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5 5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5.15.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
12、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5.1.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
13、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和3.1.4条的规定计价。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
14、的规定计算。8.28.2单价合同的计量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15、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
16、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8.3总价合同的计量总价合同的计量8.3.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8.3.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