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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
2、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审计处和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第六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处理情况;(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
4、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第八条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第九条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组成督查组,在实施督查3个工作日之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附件4)。督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第十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小组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汇
5、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S)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五)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一条审计处、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追责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完善
6、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组织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应当认真按规定核查和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督查督办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督查督办内容,并在督查督办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健全内控工作体系的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小组办公室。第十四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其他审计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相关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