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开放式实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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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开放式实验管理办法(试行)为配合学校本科培养方案的实施,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求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开放式实验对培养、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操作技能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开放原则第一条开放式实验要坚持“面向全校、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围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

2、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逐步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提高使用效率。第二章开放项目第二条开放式实验项目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之外的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是教学计划内课程实验内容的延续和提高。类别主要包括:1、跨专业实验项目:学生跨专业选做其培养方案内未开设的其它专业培养方案内实验项目。2、教师自拟实验项目:实验室自行设计提供的培养方案外实验项目,或由教研室教师自行设计其相关课题等培养方案外的实验项目。3、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自拟且相关实验室能提供实验条件的实验项目。第三条开放式实验项目类型。1、基础练习型:包括

3、演示性实验和验证性实验,是检验课程中某单一理论或者原理的验证性实验,或是练习基本实验方法、基本操作技能等的实验。2、综合设计型:包括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设计性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3、研究创新型:指研究创新性实验,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学科方向,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研究目标所进行的具有研究或探索创新性质的实验。第三章开放要求第四条指导教师要求。承担开放式实验指导教师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较高的知识储备能力和实验操作技能。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

4、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认真做好开放式实验的指导记录,根据学生的实验过程和提交的实验结果考核确定学生的开放式实验成绩,认定学生的开放式实验学分,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学院存档。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开放式实验的总结工作,写出学期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第五条学生要求。参加开放式实验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提前查看开放式实验安排情况,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开放式实验。学生在完成开放式实验项目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式实验次数超过2次

5、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式实验的资格。第六条实验室要求。实验室必须健全有关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具备开放的相关条件保障(材料、仪器设备等)和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具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各开放实验室必须根据开放式实验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收集和归档开放式实验材料,包括开放式实验项目申请、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结题报告、学分登记表、奖励等原始材料。第七条学院要求。学院分管教学或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开放式实验工作,院实验中心、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开放式实验的具体实施及日

6、常管理工作。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教师申报的开放式实验项目的学术水平、学分学时设置、考核方式、开班规模等进行论证。学院应做好开放式实验的总结,并于每学期第16周将总结报告及学分认定表报教务处备案。第八条学时学分要求。为不影响正常的学业,确保开放式实验的质量和效果,每个开放式实验项目不应超过16学时。综合设计型、研究创新型项目最多不超过0.5学分,其余实验项目最多不超过0.2学分。第九条为保证开放式实验的质量,每个开放式实验项目同期选修人数、每次开班规模应适当限额控制,见表1。表1开放式实验项目质量控制参数表项目类型选修人数上限人数开班规模上限人数基础练习型15030综合设计型10020研究创新

7、型6012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学校开放式实验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为加强开放式实验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开放式实验的质量,学校建立开放式实验项目库,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对于长期无人选修的项目或已达不到开放式实验效果及要求的项目,经评审后淘汰出开放式实验项目库或限制其开课。第十二条开放式实验项目认定程序:教师申报、实验中心初审、院部评审、学校审批四个环节。实验中心初审后提交院部评审,院部须至少组织五位相关领域副高以上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自拟项目由其自行联系指导教师或由所在单位指定指导教师申报。第十三条开放式实验开课学期为春、秋两期。由教务处统

8、一向学生公布开放式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指导教师、面向专业对象、人数上限等信息。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爱好等进行开放式实验项目的申请预约。第十四条有学生预约的开放式实验项目因故不能按时开放(完全取消、中途取消、中途暂停)的,指导教师须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审核,提前一周完成调停课,并通知学生和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激励办法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记入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另在实验过程中有发表论文、发明专利、重大技术改革等成果产生的,学校可根据成果效应给予奖励。第十六条依托于其它项目的开放式实验,项目中又明确给予工作量支持的,开放式实验项目不予重复计算工作量。第十七条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式实验和实验技术人员为开放式实验提供仪器设备、材料等技术物资保障,学校予以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算法如下:工作量二开放式实验项目类型系数(表2)X实验学时X学生人数/开班规模上限人数表2开放式实验项目类型系数表项目类型类型系数基础练习型0.4综合设计型0.8研究创新型0.9第十八条学校将给予各实验中心开放式实验工作管理绩效,以各实验中心当年实际完成的开放式实验工作量乘以系数10%计算管理绩效。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学院(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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