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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课程修读方式,根据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补考、重新学习、补修、提高成绩学习、提前修读、跨专业修读、免修、免听等修读方式。第三条学生修读课程须通过选课取得修读资格。第二章正常修读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一次修读培养方案规定本专业课程的学生。第五条修读规定(一)正常修读学生应根据课表安排按时上课。听课(考勤)、作业、实习、实验等环节全部完成并合格,方可取得课程考核资格。(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不予记载(成绩记“无效”)O1、缺课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课程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含
2、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有二分之一不合格者;3、课程实习、实验缺做或实习、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有二分之一不合格者;4、其它经任课教师认定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者。(S)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应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四)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第六条选课规定(一)每学期第16至18周,根据培养方案及课表选择下学期课程。(二)开学第2周,核对选课情况,进行退选、补选。(S)开学第3周,查询本学期正式选定的课程。第七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二)任课教师按照本规定审核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并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向学
3、生公布平时成绩及获得考核资格学生名单。(S)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以“无效”记载。(四)无故缺考学生成绩以“缺考”记载。(五)考试违规、作弊学生成绩以“无效”记载。第三章补考第八条适用范围: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缓考学生;申请补考的学生。第九条修读规定(一)补考课程不能办理缓考手续。(二)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第十条选课规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含跟班重新学习学生)及缓考学生不需要选课,可直接参加补考。第十一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补考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参照正常修读方式执行。(二)直接申请参加补考的学生按
4、卷面实际成绩记载。(S)补考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原课程修读学期并备注为“补考”。第四章重新学习第十二条适用范围:未获得课程学分而再次修读该课程的学生。第十三条修读规定(一)修读方式为跟班重新学习。(二)学生应按时上课,主动向任课教师了解课程修读相关事宜。(S)学生因实习、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工作等原因无法参加跟班学习,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免听课手续,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等平时环节的考核。(四)学生因病或重新学习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重新学习课程的缓考。(五)由于培养方案变更或其他原因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参加在每学期中单独组织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
5、(六)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第十四条选课规定重新学习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跟班学习或申请参加期中的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第十五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重新学习课程成绩记载在重新修读学期,备注为“重修”。(S)单独组织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安排补考。第五章补修第十六条适用范围:跟同专业低年级修读课程的学籍异动学生、专升本学生和漏选课程学生。第十七条修读规定(一)学生应在本专业低年级跟班进行课程修读。(二)因病或补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
6、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补修课程的缓考。(S)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四)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重新学习。第十八条选课规定(一)补修学生按照当前学期选课安排进行选课。(二)补修学生应选择和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第十九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补修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第六章提高成绩学习第二十条适用范围:课程考核合格但希望通过重新学习提高课程考核成绩的学生。第二十一条修读规定(一)提高成绩学习学生应申请并获得修读资格。(二)若上课时
7、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课手续,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等平时考核环节。(三)因病或提高成绩课程的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提高成绩课程的缓考。(四)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第二十二条选课规定(一)获得提高成绩学习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选课。(二)提高成绩学习的学生不允许退课。第二十三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可申请以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二)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第七章提前修读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经学校批准获得提前修读课程资格的学生。第二十五条修读规定(一)学
8、生应申请并获得提前修读课程资格。(二)学生应在本专业高年级跟班进行课程修读。(三)提前修读学生不允许办理免听课手续。(四)提前修读学生因病或提前修读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考前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的缓考。(五)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六)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重新学习。第二十六条选课规定(一)获得提前修读资格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选课。(二)提前修读学生应选择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第二十七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依据。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提前修
9、读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第八章跨专业修读第二十八条适用范围:学有余力,自愿修读非本专业课程的学生。第二十九条修读规定(一)跨专业修读学生应申请并获得跨专业课程修读资格。(二)学生应跟班上课,不允许办理免听课手续。(S)跨专业修读学生因病或加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在考前申请跨专业修读课程的缓考。(四)课程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无效”的,无补考资格。第三十条选课规定(一)获得跨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选课。(二)跨专业修读学生应选择和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第三十一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构成比例为计算
10、依据。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评定其考核资格及平时成绩。(二)跨专业修读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第九章免修第三十二条适用范围:专升本、学籍异动、转学、赴境内外大学学习等学生。第三十三条修读规定(一)已修课程与应修课程要求实质等效且学时学分不低于应修课程,可以申请应修课程的免修。(二)专升本、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学生等有专门免修课程规定的按照规定申请免修。(三)学生应申请并完成免修手续。第三十四条选课规定:已经申请了免修的课程不需再选课修读。第三十五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学生免修课程成绩按照认定成绩记载。第十章免听课第三十六条适用范围: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课程冲突的重新学习、提高成绩学习学生。第三十七条修读规定(一)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可免听部分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除外)。(二)因课程冲突的重新学习、提高成绩学习学生可免听重新学习的课程。(S)免听课学生应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其他平时考核环节。(四)学生应申请并获得免听课资格。第三十八条选课规定:申请了免听课的课程仍需选课,否则无课程修读及考核资格。第三十九条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一)免听课学生应跟班参加考试。(二)由任课教师确定免听课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及考核资格。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