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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校内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评审活动,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活动公平与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执行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时所聘请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的集中采购,其专家的产生、使用和管理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
2、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行政科级及以上职务,专业领域能力突出人员可适当放宽;(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三)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六)参加的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一)年满65周岁;(二)因采购评审活动受到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三)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
3、部门工作人员。第六条评审专家职责(一)准时参加评审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审,依法接受监督;(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自主地进行系统地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S)对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起草书面评审报告;(五)配合采购执行部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六)配合采购监管部门做好项目投诉等事宜的处理工作;(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七条评审专家权利(一)接受学校采购小组办公室的聘请,担任评审专家;(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
4、干预;(S)按照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四)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校内单位推荐专家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采用书面方式提出;校外单位推荐的专家须为该单位采购专家库成员。第九条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校内集中采购执行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评审专家库。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专家的条件,对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意见,合格后方可进入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按照类别建库管理。第十条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对于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定期开展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I。第三章
5、评审专家库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评审专家和推荐单位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评审专家库中,并根据专家的考核情况及时对入库的评审专家进行更新。第十二条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入选专家工作档案。第十三条每次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选择,原则上应由采购执行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产生或在采购单位推荐人选中随机产生。第十四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由采购执行部门申请,经学校采购监管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
6、家。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在评审活动前一天之内确定评审专家并通知本人,告知评审的时间、地点。第十六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布前,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泄露,否则一经查实,将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抽取或确定评审专家时,应同时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最终确定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且为奇数。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应对专家抽取产生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妥善保存备查,对评审活动专家的抽取现场、抽取确定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现场参与专家抽取产生过程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
7、回避(一)属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招标工作的;(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歧视、不公正现象的;(S)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四)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它信息的。学校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同时告知当事人并报采购小组办公室,由采购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根据其违规情况对违规评审专家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采购评审资格等处罚。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
8、情形之一的,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中止或解除其校内采购评审资格(一)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第二十二条对评审专家的年度考核工作由集中采购执行部门负责,于采购年度结束后30天内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采购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采购监管和采购执行部门在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四章专家劳务费标准及发放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含4小时)以内的,按300元/次的基数支付;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过部分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二)校内评审专家不支付交通费用,使用校外评审专家的,本市主城区之外专家按100元/次的标准支付,市外专家按500元/次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校内自行采购活动的单位,其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自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