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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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自治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精神,为妥善做好全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结合市人工繁育养殖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处置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

2、安全和社会稳定。(二)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综合利用原则。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现有存栏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生态安全原则。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适当补偿原则。依法对养

3、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和设施予以适当补偿。分级承担原则。自治区统一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节点,补偿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区)分级承担,各县(区)按统一的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实施补偿和处置。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二、组织保障成立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护稳定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信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林业和园林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林

4、业和园林局。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核查处置组、资金核算组、宣传维稳组、督查指导组。L综合协调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信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园林局、扶贫办等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工作职责:统筹推进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协调和督查存栏处置、补偿、维稳和转型等工作,把控野生动物处置总体进度;统筹协调指挥部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相关专题会及现场协调会等会议。2 .核查处置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

5、健康委、审计局、林业和园林局、扶贫办等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新区开展入户清点核查工作,对数据差异较大的,监督县(区)、新区进一步核查认定。指导县(区)、新区做好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积极推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产转型和退出。3 .资金核算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财政局、林业和园林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工作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由市级承担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严格对处置资金进行监管;及时向市工作专班汇报资金筹措和资金调配的重大事项。4 .宣传维稳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信

6、访局、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决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力度。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研判、处置网络舆情,依法依规处置属地网络有害信息,及时通报处置有害信息。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5 .督查指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工作职责:负责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等。对未能按照处置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推诿扯皮的县(区

7、)、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一)补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第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规定,对合法养殖场(户)投入的种苗、饲料、人工、管理等养殖成本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合法养殖场(户)包括: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2023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享受自治区特色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含已享受过);其他合法养殖场(户)。(二)补偿种类我

8、市涉及的人工繁育补偿物种为王锦蛇、眼镜蛇、滑鼠蛇、竹鼠、豪猪、果子狸、海狸鼠、蓝孔雀、赤鹿等9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以自治区综合考虑养殖成本和设施等因素测算的单位成本为全区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四)补偿方式自治区财政补偿基准日为2023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3年3月6日各县(区)统计上报数为基准依据。补偿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区)按比例承担,贫困县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区)5:3:2比例分担,非贫困县实际支出的补偿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区)3:3:4比例

9、分担。四、处置方式、完成时间和处置经费(-)处置方式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转产转型、科学放生、种源留存、无害化处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等。L综合利用。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消化存量,减轻补偿和处置工作压力。2 .转产转型。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依托成熟的蛇养殖技术和规模养殖的产业基础,积极推动蛇产业向民族医药等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建设蛇产业园区,推动收储、初加工、精深加工全产业链无缝对接,实现蛇产业从以食用为主向以民族医药、保健美容和日用化工为主转型升级。滑鼠

10、蛇、眼镜蛇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申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动物由各县(区)与收储加工企业协商统一处置。3 .科学放生。对于适用我市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4,种源留存。蓝孔雀、白鹏等具有参观展览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提供给动物园等观赏单位;其他具备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等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配。5 .无害化处理。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物

11、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优先选择工厂化处理,野生动物经生态扑杀后,就近选择具备资质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置;其次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在取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兽医部门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再次是焚烧处理,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播。6 .国家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处置方式具体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本文附件执行。(二)完成时间为减轻存栏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处置工作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或处置和补偿

12、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处置程序主要有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签订协议、动物处置、领取补偿、留存备查等。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处置工作要求于2023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三)处置经费自治区财政处置经费基准日为2023年3月6日。动物数量以截至2023年3月6日(3月16日上报数)各县(区)统计上报数为基准依据。处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与市县(区)按比例承担,贫困县实际支出的处置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区)5:3:2比例

13、分担,非贫困县实际支出的处置资金按照自治区、市、县(区)3:3:4比例分担。处置动物的重量以移交时实际重量为依据进行核算,处置费用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测算,无害化处理为4元/公斤,放生等其他方式为8元/公斤。五、工作步骤(一)处置准备阶段(2023年6月中下旬一7月5日)。编制细案:各县(区)7月5日前成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并编制完成处置细案,报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园林局)备案。核查认定:各县(区)组织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合法养殖证明材料等进行清点核查,并填写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核查结果经养殖场(户)及县(区)核查

14、工作人员,乡镇书记、乡镇长,村委书记、主任及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实行责任终身追溯,并报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专班对清点数量、重量和养殖场(户)养殖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公开公示:各县(区)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在养殖场(户)所在坡(屯)和村委进行公示。签订协议:各县(区)与养殖户或处置单位签订动物处置协议。(二)处置补偿阶段(2023年7月6日一7月31日)。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各县(区)根据国家林草局5月27日公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3)50号)和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制定具体处置细案,根据细案分类实施。领

15、取补偿:各县(区)要对合法养殖场(户)(包括按规定程序申请提前处置的养殖户)处置时的在养野生动物物种、数量(重量)、补偿金额和合法性认定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补偿金。各县、区根据公示后的在养野生动物数量(重量)开展补偿款发放工作,每日向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维稳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报前日处置数量(重量)、补偿金额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补偿工作结束后将处置补偿整体情况、补偿金发放情况上报清算。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统一处置的,可免于相关处罚。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留存备查:各县区

16、专班需成立工作组负责对辖区内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拍照、摄像和登记造册,形成档案(一户一档)信息并严格留存,严禁外泄。处置相关资料报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备查。(三)转型指导阶段。对没有被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转型引导,引导其转变新的经营模式。六、工作要求(-)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禁食野生动物呼声高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决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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