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账务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减资的账务处理.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账务处理公司减资的账务处理L减资企业的账务处理:(1)如果是资金过剩将股本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实质性减资行为,正常情况下,账务处理应该是:借:实收资本(股本)贷:银行存款等(2)如果出现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提到的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情况,则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要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借: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等减资涉及资产变更的,应综合考虑资产账务处理情形,比如涉及固定资产的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视同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应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等。(2)弥补亏损的减资账务处理通过减少注册资
2、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过去的亏损,减资企业实际并不支付股东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因此,我们视同股东将减少的注册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以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具体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股本)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股东的账务处理对于收到减少的注册资本或者资产的企业法人股东,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减资的所得税处理1、对于减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减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股东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
3、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2、对于企业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实质性减资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等于减资取得的资产额减去初始投资
4、成本X减资比例,再减去减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减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之和乘以减资比例。(2)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减资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并没有实际收回资金,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减资行为,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因为股东实际上并未收回投资,也不可能存在将减少的资本捐赠给减资企业一说,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而减资企业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股东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针对股东是自然人的情况。个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
5、得税处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办法第四条同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因减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视同对减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