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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外聘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外聘员工队伍的管理,规范外聘员工膊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员工素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外聘员工是指各学院(部)、各单位聘用的不纳入学校人事处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聘用工)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外聘员工必须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量,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设置岗位,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外聘员工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依法用工。第五条校工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是学校外聘员工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
2、单位发布用工信息,提供人才信息,统一收取、交纳各种保险费,审核工资发放花名册,管理员工个人资料,督促各单位依法用工,调解用工纠纷,处理有关外聘员工的业务工作.第六条各用工单位招收、录用、辞退外聘员工,必须先报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备案方能办理相关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七条各单位聘用外聘员工,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台同法及其实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规,依法办理用工手续。第八条各单位使用外膊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如果发生劳动纠纷,由用工单位代表学校法人处理纠纷
3、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外聘员工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钎、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道德品质好,具备从事某项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劳动者。第十条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工种的外聘员工,必须持有公安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有其他职业要求的,也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一条外聘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正式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4、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经考核确认聘用人员后,用工单位须持被聘人员的健康体检表、本人身份证计生证或生育登记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外聘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求职登记表等材料,到校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外聘员工的工资、劳务费、奖金等,由用工单位造好工资饕领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备案,一份单位留存)报送校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发放。第十三条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聘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在开始用工后30天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交一份到校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备案,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员工自行保管
5、。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需了解签订相关类型及期限合同带来的影响,并做好应对预案。第十六条外聘员工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社保费用由用工单位和外聘员工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第十七条外聘员工参保手续由各用工单位造册交校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时间从劳动合同起始之月起算(如合同起始时间为下半月,则劳资双方协商处理)。第十八条外聘员工在合同期内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由社保基金支付。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参照正式职工爰给外聘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安全保护设施。第二十条外聘员工每年必须与各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标准由用工单位制定。考核结束后需将考核结果送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存档备案,同时报送本年度职工花名册。第二一条各用工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通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修订稿)等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外聘员工管理制度并公示,在员工入职时发给员工,作为员工日常管理依据。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外聘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