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预算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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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做好存量资金分配比例的调整,促进增量资金增长。第三条预算管理的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四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地编制学校决算,重视发挥预算杠杆的调节作用,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收支及结余、结转管理第五条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第六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参考以前

2、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第七条学校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八条预算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含生均经费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等。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各类具备收费权限的培训、函授、鉴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

3、育事业收入(学历和非学历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费等)、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横向经费、科研协作经费、科研转化、转让及科技咨询收入)4、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场地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九条预算支出由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构成。1、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保障基本教学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学生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教学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国家、省级及校级各类专项经费支出)。2、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

4、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3、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按照相关规定需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4、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条结余和结转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当年和历年取得的各级专项项目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当年取得的一般性经费,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年度结余,若无特殊情况,校内一般性预算年度终了将全部清零。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

5、基本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要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历年结转的事业基金和各类专项资金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的差额。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要向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倾斜,保证基本支出,从紧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第四章预算审批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校级部门预算。第十四条校级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编报机制,由各系、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上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实际财力提出预算建议数,报财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校级预算建议方案,并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各系、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

6、,由财务处汇总调整后形成校级预算方案,经征求教代会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党委办公会议决议后下达各系、部门。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十五条各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年度批复预算执行。切实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第十六条各类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第十七条各系、部门应加强预算收入管理,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不得坐支或挪用。第十八条基建、大宗装修、采购和修缮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第六章预算调整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需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并做好

7、部门预算细化工作,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项目预算经费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由部门提出,报财务处审核,提交校领导审批或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后,方可调整。第二十条未在年度预算内的新增创收经费收入,按收入比例分成后,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经费负责部门提出下拨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达;金额在1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经费负责部门提出下拨申请,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联签审批后下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经费负责部门提出下拨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他收入必须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先立项后开支。立项审批:1万

8、元以下(含1万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5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决定。第二十一条预算内项目由于客观原因超出预算10%时,必须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务处认定,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可在机动经费中予以追加。公务费必须严格按预算控制开支,严禁超支。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10月份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财务分级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报、调整、执行及评价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各教学系、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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