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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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县属权限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

2、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和城管局等部门,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专业服务企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第三条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工程建设项目早日投用,创造效益。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化和标准化。第二章验收时限第四条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4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各部门专项验收在联合验收工作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

3、案在第11个工作日至第14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章验收条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测绘部门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对接到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建平台),各验收部门通过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取得测绘成果后,按项目统一代码提出验收申请。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1.施工场地已清理干净,建设用地(含代征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

4、拆除完毕。2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项目地下管线等)已按批准的规划全部竣工,按要求须测量的已完成测量并取得相关测绘报告,项目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取得验收批复。3 .项目内配套设施(含公共服务用房)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项目分期进行验收的,相关配套用房影响分期验收独立使用功能的在第一阶段进行验收。(二)工程建设项目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1 .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2 .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三)工程建设项目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1 .已按施工

5、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2 .人防预埋和掩蔽工程达到防护要求,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3 .人防设备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人防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4 .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5 .属于易地建设的工程项目或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纳易地建设费。(四)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监督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2.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3.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

6、条件。(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1.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2.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3.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办理验收备案应在取得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后,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

7、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4.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期验收:一是分期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并应用围墙、围挡等进行独立分割;二是分期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三是消防、人防、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完整;四是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5. 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分期验收部分满足规划验收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期验收的意见。6 住建局确认分期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有关规

8、定,出具同意分期验收的意见。7 住建局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分期验收部分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完整,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出具同意分期验收的意见。8 人防部门确认分期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人防功能,满足人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期验收的意见。(5)建设单位取得各部门同意分期验收的意见后,按“多测合一”要求提交“多测合一”成果。第四章验收流程第六条联合验收由住建局牵头,在行政服务中心设联合验收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各验收部门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工作,及时提出验收意见,向牵头单位

9、出具验收报告或监督报告,由牵头单位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第七条网上预审:申请人登录工建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建平台提出预审意见,逾期则视为无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通过所有审批部门预审后,工建平台自动短信通知申请人登录工建平台预约现场验收时间和窗口申报时间。第八条网上预约1 .申请人登录工建平台预约现场验收时间和窗口申报时间,现场验收时间可预约的范围为预审通过后第314个工作日内任意工作日的半天(当天不计),窗口申报时间为确定的现场验收时间前0.5个工作日。若有特殊原

10、因需取消或变更预约时间的,在预约现场验收时间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取消或变更。预约后工建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预约单作为窗口申报办理凭证。2 .申请人预约成功后,工建平台自动推送信息给各相关验收部门。验收部门必须在现场验收时间前1个工作日前通过工建平台反馈参验人员及联系电话,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名单的反馈工作。在现场验收时间前的一个工作日内,工建平台自动短信提醒参验人员验收时间、地点等安排信息。第九条申报与受理1. 申请人完成网上预审和网上预约后,按照预约的申报时间到窗口申报,各验收部门收到已通过预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受理,原则上不允许发出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若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

11、上预审提交的电子材料不一致,相关验收部门可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在申请人领取批文或证照时补齐。2. .申请人未在预约时间进行窗口申报,相应的现场验收预约作废,应重新进行网上预约。3 对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未被列为检查对象的,建设部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直接出具备案凭证,不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第十条现场验收联合验收事项受理后,参验人员根据现场验收安排情况表,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并组织现场验收会议。第十一条验收意见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通过工建平台确认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2.验收合格的

12、,验收部门在工建平台确认“验收合格”,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验收合格后,各验收部门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推送到工建平台,工建平台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中的建设内容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1 .部分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验收部门在工建平台确认“需整改”,并且在现场验收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工建平台,系统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并附各验收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同

13、步送达给业主(代建)单位和牵头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在工建平台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为无整改要求,3个工作日后系统操作仅允许进行事项的办结操作。除各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外,建设单位提交的其它材料不符合验收备案规定的,县住建局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工建平台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材料同步推送各验收部门。已经在工建平台内确认“验收合格”的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的结论,可不参加复验;需复验的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2 .复验结束后,验收部门应在工建平台确认复验意见,复验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复验合格的,验收部门在

14、工建平台确认“合格”,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合格后,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推送到工建平台,工建平台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由收发件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复验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验收部门在工建平台确认“不合格”,复验不合格事项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书(加盖验收部门印章),该事项办结。3 .如果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在工建平台确认“不合格”,工建平台生成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向申请人邮寄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及复验不合格的验收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文书。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

15、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工建平台推送给自然资源局、建设局、人防、档案验收等事项均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验收备案规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验收备案,出具验收备案证明,并且提交到工建平台。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出具不合格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备案。第十三条竣工档案移交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真实、齐全、完整,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工程竣工档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验收部门实行AB岗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竣工验收,确保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部门对验收人员充分授权,明确由验收人员负责接收验

16、收通知、审查申请材料、参加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第十五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验收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容缺受理、分部验收”,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各验收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竣工验收服务水平。第十六条联合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验收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联合验收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承担检测、评价、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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