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清理水葫芦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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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清理水葫芦专项行动方案今年以来,由于天然来水偏少、气温长期偏高等原因,给水葫芦的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溪干流水葫芦等漂浮物严重积聚,影响了水环境质量,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堵塞,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溪的重要理念和市委创新溪投、融、建、管、养、监一体化长效治理模式,我市决定在溪流域范围内开展水葫芦集中清理专项行动。各县区(管委会)参照在其他流域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专项行动。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打捞,彻底清除漂浮的水葫芦、浮萍以及各类垃圾,实现河面无漂浮废弃物、无水葫芦、无垃圾堆放的河道保洁“三无”目标。二、主要任务(-)全面动员。溪流域的仙游县、荔城区、

2、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发动溪流域的镇街、村居,齐心协力,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对辖区内水葫芦开展清理工作。(二)集中打捞。集中打捞期内,各县区自行组织河道保洁力量,全面打捞清除辖区内水葫芦、浮萍以及漂浮垃圾,直至清理干净。()建立常态化。集中打捞后,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常态化保洁机制。溪干流以辖区河段为单元,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保洁,确保干流每个河段都有社会化、专业化水葫芦打捞队伍。三、实施步骤专项行动时间为2023年4月2日至2023年5月1日。(-)部署动员阶段(2023年4月2日至4月7日)。2023年4月7日前,市政府下发溪干流集中清理水葫芦专项行动方案。各县区结合实际全面

3、发动、充分动员,将工作要求层层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人员、设备、任务落实到位。(二)集中打捞阶段(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17日)。在溪范围集中打捞,清除漂浮的水葫芦、浮萍以及河面河岸垃圾,做到及时打捞,彻底清除。已委托第三方打捞的河段,由业主督促保洁承担单位加大投入力量集中开展打捞。未委托第三方保洁的河段,以乡镇为单位发动辖区保洁力量、群众投工投劳,开展集中打捞工作。水葫芦打捞后,应按照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堤防以外寻找场地,将打捞物堆放、翻晒后,妥善处置,有条件的就近运至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清运。(三)考核验收阶段(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0日)。市

4、河长办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由市政府组成4个验收组,分别由市政府办、市河长办领导为组长,对溪干流和南北洋水系集中打捞工作开展验收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列入今年河长制年终考评数据采集。(四)建立常态化(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日)。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常态化保洁机制,流域内要将河道水葫芦保洁纳入农村卫生保洁范围,做到水岸协同。溪干流要以辖区河段为单元,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保洁,确保每个河段都有社会化、专业化保洁队伍。四、打捞工作方案布置溪干流分三段打捞,城厢区政府、仙游县政府各自负责河段范围(以河道界桩为准),下游河段(陂倒虹吸管至出海口)由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已委托保洁队开展集

5、中清理打捞。流域内各支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各县区各自负责辖区河道水面水葫芦及其他漂浮物的打捞清除工作。集中打捞清除行动从2023年4月7日开始至2023年4月17日结束。在此期间,各单位自行组织人员、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公司(有水面保洁资质)进行打捞清除,打捞清理出的水葫芦及其他漂浮物必须全部上岸,并设置好填埋点进行填埋,填埋点的选择须不影响周边环境。五、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成立水葫芦集中打捞清除行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监督辖区内的水葫芦集中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辖区内就地打捞的原则,不得把水葫芦从辖区内往辖区外推、从上游往下游推,确保水葫芦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二)集中

6、行动,限期清除。各责任单位要抓住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清除工作。一要上下游左右岸联动,联合清除。市河长办要做好边界河段清除的协调工作,上下游左右岸责任单位密切配合,严禁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二要落实堆放场地。各县区要积极协调落实本区域范围水葫芦清理施工近岸机械作业点(码头)与水葫芦堆放填埋场地,为水葫芦集中整治清理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三要做好各阶段工作和填埋点的影像资料收集。四要确保完成时间,要在4月18日前完成清除工作。(三)严格督查、确保成效。市府办、市河长办领导带队组成督导组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对水葫芦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集中整治情况。对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河长,将予以通报并在媒体上曝光。(四)建立机制,长效保洁。水葫芦集中整治结束后,要按照“立足于防、重在治本”的要求,建立清除整治的长效机制。各县区河段要积极委托第三方社会化、专业化队伍实施打捞,形成日常保洁机制,发现一处,打捞一处,保洁一处,常捞常清。全面形成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众积极性,监督河湖水葫芦等脏乱问题,确保水葫芦等水生漂浮物长期有效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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