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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XX市信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会会员均须按期足额交纳会费,并有权监督会费使用情况。第三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送XX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备案。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第四条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协会
2、收取会员单位会费标准如下:(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IoOO元;(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800元;(三)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IOoOO元。第三章会费的使用第五条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协会专委会活动经费补助办法规定的经费补助项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第六条会员交纳的特别会费有指定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第四章会费的管理第七条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会费。第八条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印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第九条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一年会费,以后每年一次交清。第十条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具体收支和预决算工作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每年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发(2003)95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