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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卫生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的讨论与决策范围包括:(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策部暑和卫生院支部会议决议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措施;(二)讨论通过拟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三)审议通过卫生院行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职工的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卫生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五)讨论决定招聘、培训、进修学习、一线岗位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等工作事项;(六)讨论决定规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七)讨论决定卫生院医疗、教学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
2、项。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卫生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律委员参加,党支部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1名副院长主持。(二)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也可由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三)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作出决策。第三条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
3、了算。党支部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支部书记意见。重大问题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党支部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党支部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第四条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讨论决定医院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对重要行政、业务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当经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第五条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反馈、征求意见等制度,加强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