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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街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报告制度工作,确保街道党委、政府发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水污染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街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报告制度。一、报告内容1、街道党委、街道政府及市农业局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水产养殖工作中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3、日常养殖过程的尾水排放。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街道全体水产养殖户要认真执行街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街道村干部、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
2、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凡需要进行养殖尾水排放的养殖户通过个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所在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再向街道驻村干部和街道农业办报告。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三、纪律与监督1、各村挂片领导和驻村干部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2、水产养殖户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责问责。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报告情况,由街道农业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