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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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

2、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卫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第五条【职责分工】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卫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市容环卫有关规划、标准

3、、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并承担市容环卫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园林和绿化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考评、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容环卫管理日常评价制度和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专业考核和社会测评、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判、日常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对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和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全民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卫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卫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卫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卫治理工作。市容环卫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第九条【表彰和奖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5、】本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环卫责任区,并做到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相关责任人按责任范围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十一条【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

6、民政府负责;(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

7、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第十二条【责任区责任要求】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和内容要求:(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

8、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垃圾实行分类管理。(S)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第十三条【责任要求及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

9、市容环卫责任人报告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报告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临街建(构)筑物管理第十四条【道路两侧及设施管理】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鼓励单位通过围墙

10、拆除、打开以及形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共享。鼓励相关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及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因地制宜设置口袋公园、文体运动设施等,增加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第十六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经营设施】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公共场地雕塑】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第十八条【禁止吊挂、晾晒物品地】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第十九条【架空管线设施规定】架空管线设置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

12、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主要道路、已实施架空线入地的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杆、线、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存在破损、倾斜、附属设施缺失等现象的杆、线、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整改;设施废弃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鼓励建设搭载照明、通信、交通指示标识、治安监控等设施的多功能智能杆。第二十条【井盖、沟盖、雨算等设施规范】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井盖(含沟盖、雨算)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完

13、善权属等标志标识,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算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知道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第二十一条【摊点经营疏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合理数量的餐饮、集市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

14、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摊点疏导点优先安排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管理规范、就地设置、就近疏导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季节性瓜果等实际情况,在农村主要产地或城市公共区域内设置合理数量的自产自销瓜果疏导点或临时专业市场,供本地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形成苏州特色自产自销农产品疏导体系,农村村民以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

15、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新建、改建道路和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和方向有序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施及场地整洁,公共自行车

16、车身清洁,车辆(含备车)停放规范有序,通道畅通无阻碍。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有序规范停放。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待建地施工】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杂物、垃圾。第二节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管理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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