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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第二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第三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主
2、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相应位置,随文送审。(二)多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三)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第四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协商拟稿部门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单位公文签发人确定属性。第五条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负责政务公开科室,在政府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第六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第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