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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甲方(土地部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鉴于:1 .乙方于年月日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块编号为_(以下简称“原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 .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的需要,甲方经决定拟收回乙方对原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规,就原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补偿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原地块概况1.1. 原地块基本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2) 土地
2、编号:_(3) 土地位置及四至:_(4)地块面积:_(5) 土地用途:_(6) 土地使用权类型:(7) 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_年_月一日1.2. 原地块在土地出让环节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费等价款均由乙方全部支付完毕,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元)。2.收回地块概况2.1. 原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宗地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本合同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收回地块。2.2. 收回地块现状(详见附件收回地块现状清单)2.2.1. 土地具备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平整土地)条件
3、。22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竣工房产:_在建工程:_其他附着物:2.2.3.其他权利瑕疵及特殊情况说明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收回地块所涉权利瑕疵及现状如下:(1)收回地块所涉权属纠纷:_(2)诉讼纠纷:_(3)查封、冻结等情况:_(4)抵押担保情况:_(5)行政、司法处罚等情况:(6)租赁情况:_(7)居民住户:(8)其他:_3.乙方陈述与承诺3.1.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之日止。3.2.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与承诺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321.乙方以出让方式合法拥有收回地块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权属登记为准;3.2.2. 乙方合法拥有收回地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资产状况以最近连续三年的会计年报及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结论为依据;3.2.3. 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3.2.4. 乙方未以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3.2.5. 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的他项权利;3.2.6. 乙方在收回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
5、房屋所有权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4 .收回地块的移交4.1. 收回地块移交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与甲方办理完毕地块移交和土地登记注销手续。42移交条件乙方清算处理完毕与收回地块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注销抵押登记,确认权属清晰,无任何经济纠纷,收回地块达到“净地”状态。5 .应付款项及支付5.1. 收回补偿费用与剩余土地出让金的退还金额统称为“应付款项”。5.2. 收回补偿费用5.2.1. 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以及收回地块评估报告,收回地块的收回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亩,收回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收回地
6、块实测面积有变化的,按实测面积核准收回补偿费总额。5.2.2. 补偿方式乙方同意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3)货币实物相结合具体补偿方案如下:5.3. 剩余土地出让金的退还金额双方确认,按照乙方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折算剩余土地出让金金额,甲方应退还的剩余土地出让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5.4.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应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和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各方自行依法承担和缴纳。5.5. 应付款项的支付5.5.1. 双方办理完毕地块移交手续,乙方将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及收回地块所涉相
7、关资料全部移交甲方,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变更登记后30日内,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的80%o5.5.2. 自甲方占有收回地块之日起60日内,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在期满之日后10日内,甲方支付完毕剩余应付款项。5.6.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6.1. 甲方有权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收回地块现状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甲方与发改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共同确定。62接收收回地块,并与乙方办理相关移交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6.3. 自本合同签订
8、之日起至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若因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收回地块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利瑕疵事件发生,虽经乙方全力消除但未能全部消除时,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以消除收回地块权利的瑕疵,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从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应付款项中扣除抵消,对此应当视同甲方已经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是,若因消除收回地块权利瑕疵所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超出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应付款项,其超出部分应由乙方另行补足。7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7.1. 将收回地块上所有人员及可以移动拆卸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收回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
9、迁完毕,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7.2. 除保留移交的绿化、建筑物等之外,自行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收回地块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并完成清运渣土、平整场地等工作,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后应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注销相关资料。建(构)筑物拆除的残值归乙方所有,拆除、清运渣土、平整场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与甲方无涉,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7.3. 负责收回地块上所涉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办结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自行清结相关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完毕及清结所有费用的全部资料和票据
10、凭证。7.4. 将收回地块上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以及地下管网资料移交甲方。7.5. 在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收回地块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他保留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6. 地块移交后,收回地块权利出现瑕疵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予以消除。8 .违约责任8.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 乙方未按时交付收回地块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回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总额的玉(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期超过30日的,应
11、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8.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9 .合同送达方式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_手机:_(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_地址:手机:_9.2. 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
12、通知送达的有效性。9.3. 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9.4. 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10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收回地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IL附则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及解除相关争议就此解决,甲方不再追究乙方闲置土地相关责任。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1.4.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原地块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收回地块现状清单、土地评估报告。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1.5.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1:原地块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附件2:收回地块现状清单附件3:土地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