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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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南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编制2022年8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5)1.5 应急预案体系(5)2组织指挥体系(5)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5)2.2 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机构(5)2.3 联动机制(6)2.4 现场层面(6)2.5 专家组(6)3灾害救助准备(6)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7)4.1 灾情信息报告(8)4.2 灾情信息发布(9)5应急响应(10)5.1 I级响应(10)5.2 Il级响应(12)5.3

2、 Ill级响应(15)5.4 IV级响应(18)5.5 启动条件调整(20)5.6 响应终止(20)6灾后救助(21)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1)6.2 冬春生活救助(21)6.3 倒房重建救助(22)7保障措施(23)7.1 资金保障(23)7.2 物资保障(23)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4)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4)7.5 人力资源保障(25)7.6 社会动员保障(25)7.7 宣传和培训(26)8附则(26)8.1 术语解释(26)8.2 预案演练(26)8.3 预案管理(26)8.4 预案解释(27)8.5 预案实施(27)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3、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南川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1

5、.5 应急预案体系重庆市南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上衔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川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接各乡镇(街道)等专项应急预案。2组织指挥体系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南川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6、。2.2 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各乡镇(街道)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当本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2.3 联动机制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根据区指挥部指令,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各种准备。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灾害救助任务。2.4 现场层面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区指

7、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2.5 专家组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2.6 救助准备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

8、地理信息数据。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区域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送。(3)加强灾害风险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周边区县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

9、物资调运准备。(5)调集应急队伍,做好救灾工作准备。(6)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7)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灾害高风险区的人员和财产。(8)向区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成员单位通报。(9)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10)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4.1.2 根据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

10、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房损房数量、缺水人数、农作物损失等均以区应急局统计数据为准。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1)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委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

11、立即上报。(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街道)应每日12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1.4区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

12、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1.5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报送灾情信息至区应急局,遇到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4.1.6重、特大灾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应急局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2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13、、区文旅委等部门应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南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5.1 I级响应5.1.1启动条件南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3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

14、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2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5)区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I级响应的情形。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以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情况,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5.1.3响应措施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派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派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对指导

15、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派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救灾,区政府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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