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一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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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申报第一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京商流通字20233号各涉农区商务局、市邮政分公司、市供销合作社、其他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及北京市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京商流通字(2023)2号),现将申报第一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及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包括:补

2、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具体内容如下:(一)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级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二)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三)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建设“智能大仓”,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

3、服务。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四)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五)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二、项目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市注册的开展县域商业体系

4、建设,且内容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均享有自主申报资格。(二)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涉农区辖区范围内,功能以服务居住在乡镇和村的农村居民为主。(三)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建设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项目完工时间应在2022年3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至2022年12月31日。(四)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五)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六)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

5、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三、支持方式及标准(一)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按照市区分级审核、第三方评审、联合验收、公示等步骤进行资金支付。(二)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四、申报材料清单(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五)项目单位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

6、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七)项目建设方案。1.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下一步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及投资概算情况、预期取得的成效、建设约束性指标建设成效。(A)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五、申报流程(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生地,按照年度项目征集通知

7、确定的时间要求,向属地区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资料。跨区项目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部门结合本区县域商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按照择优原则予以推荐上报,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六、申报时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上报,最晚于2023年3月30日前汇总上报。跨区项目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七、工作要求(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

8、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二)各初审单位应搞好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其他事项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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