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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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蒲江县司法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二)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和处罚工作。(四)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管理、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148”法律咨询服务专用电话。(五)组织宣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六)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七)管理、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工作。(八)指导和

2、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九)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7序号1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3、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5)7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不。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4、“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5、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追责情形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责任主体蒲江县司法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杳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6、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

7、法院强制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8、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

9、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

10、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

11、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

12、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

13、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5(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力、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

14、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15、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5-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5-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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